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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社会,伸张正义。

2011-11-15 15:42 佚名 本站原创

投诉信  

2004年江西省应德安县人民政府邀请,我公司董事长池庆光前往德安县,经多次考察洽谈研究,董事会同意,20041215日,我司与德安县政府签订了在德安县宝塔工业园投资的项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德安县政府与我司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100亩,三个月内提供三通一平的土地100亩,每亩土地出让金1.816万元人民币,共计181.6万元,出让期限50年。待土地三通一平后付50万元人民币首付款,动工之日将50万元土地出让金退还我司。   

2005年,我司重组了新的董事会,招聘20余名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了江西三也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我司为表示投资诚意,向德安县政府缴纳10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订金。收到订金后,德安县政府承诺,土地肯定能在三个月内交付使用。我司为加快投资进度,同时按德安县政府提供的土地平面图进行设计。  

2005316日,德安县政府的“三通一平“土地开始动工,由于当地老百姓(蒋家湾)阻止土地的开工平整。第二天,我司派人与当时德安县蒲亭镇杨书记一起前往该村慰问,给每个五保户送去了慰问金。同时向村民表示,项目投产后,给每个被征用土地者,按每亩一个劳动力的标准,解决当地农民就业问题,使被征用土地者消除了后顾之忧,德安县政府才得以顺利动工平整土地。  

 2005 6月,我司带着设计完备的图纸前往德安,去发现土地平整的进度不尽人意,经与德安县政府协商,在德安县政府平整土地资金有困难的情况下,我司又交付了4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我司花费了数十万元在德安县建设了办公和生活场所。   

2006417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德安县政府一再要求我司尽早开工,并强调待开工后,一切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随后就可办理。因此我司便于当日开工,至067月份我司已完成工程量几十万元。不料2006821日,德安县政府以“受国家土地整改的影响、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鼓励产业、公司未按规定出资”等理由单方面撕毁合同,迫使项目停工。可至今为止,县政府未向我司出具任何正式收回土地的文件,更没有签订关于解除原投资项目合同书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德安县政府就将给我司的100亩土地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其中有40亩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廖某)交给了凯迪实业公司使用。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德安县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要么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同项下的100亩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要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原因是:  

  、德安县政府认为“甲醇汽油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鼓励支持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不具有可行性”。我们认为,我方和德安县政府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实施的项目必须是属于国家发改委鼓励投资的产业,关于“甲醇汽油”项目,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支持,但也不禁止生产,不等于不同意生产。就代替能源,20061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主席令中,明确了甲醇作为替代能源之一。对于该项目,我方已经通过了江西省、市相关部门的技术质量鉴定。   

二、关于德安县政法所提出我方未按规定出资的问题。合同明确规定,德安县政府要为该项目向省政府立项,并下文推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国际投资的规范、投资模式,先有土地及项目由省一级发改委立项、批复后,资金才能注入公司,国外资金才可打入国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德安县政府未能提供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也没能为我司办妥江西省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真正原因。对此,德安县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德安县政府出让我公司的该地块不受国家土地政策整顿的影响,因为国家土地政策整顿的是闲置的土地,而该地块正在热火朝天地开发中。  

 三、在和德安县政府前领导友好协商时,我方也曾明确表态,如果“甲醇汽油”项目确实无法通过江西省发改委立项,我司愿意在此改变投资项目,为此,我方拟定以“无铅汽油”和“麦秆加工木门”二个专利技术作为替代项目。而德安县政府也曾表示热烈欢迎,董事长池庆光先生专程赶到德安,与德安县政府进行协商,但德安县政府没有诚意。 为该项目的实施,我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中包括:土地首付款:45万元;图纸设计费用:计88万元(第一期50万元,第二期38万元);围墙:60万元;厂房基建款(厂房基础人工挖孔砖入岩):9万元;安全检查报告、环评报告、地质报告、共计10万元;项目建设办公费,从20052月至20067月,计:18个月5.07万元;以上合计:303万元。  

此外,在我司与德安县政府合作过程中,我司池庆光董事长在德安县招商表彰会上获悉,如招商任务没有完成者,将会被流评,为此,池庆光董事长答应德安县政府为其在福州举行大型招商会,所需费用全部由三也公司承担。2005423日德安政府和我司在福州如期召开招商会,德安政府派出了30余人到福州,我司努力为德安县政府邀请了200余名客商。招商期间,所有客商、德安县政府参加人员、记者的吃、住、行费用80万元,全部由三也集团公司承担,但是德安县政府单方面撕毁合同。2005年至今我司多次致函县政府就有关违约问题提出意见,可至今县政府没有作出回复。20066月以加纳(三也)和江西三也为原告向九江中院提起述讼,九江中院立案,并经审前听证,历经一年半后才告知不能立案,最终以所谓“江西三也公司并未提供加纳三也公司在征得德安县政府同意情况下,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江西三也公司的证据”而裁定驳回起诉,我司不服上诉,2008年江西省高院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我们所有心血及投入三、四百万元的财物付之东流,我们认为德安县政府失信于民。我们的诉讼费用及交通费,旅差费再次受到损失。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加纳(三也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池庆光132909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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