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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办学

2012-12-18 20:10 苑肇波 科技信息报今日文教周刊2012。12。10。1版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将于201311日起正式实施。新出台的规定对划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将竞赛成绩作为升学依据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此举将进一步维护学生利益,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强化中小学的管理责任。同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其中包括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等。

          多种违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新规从多方面出发维护学生利益,其中包括严禁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严禁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和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等。要求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按照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以及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等。

           明确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责任

新规不仅对学校的各种违规行为作了限制,而且学校对教师监管不力的也将受到惩处。明确规定严禁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批准设立实验班、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严禁未经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等。如有违反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同时新规对教育主管部门也进行了一些限制,对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下达升学任务,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等行为作了明确限制,如有违反将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教职工收受学生财物将受重罚

新规对教师的管理更加严格,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等情况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其中对于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将从重追究责任。同时对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也做了相关规定。

                  (本报记者 苑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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