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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成立督导“特警队”专盯教育重大突发事件

2014-02-28 11:26 佚名 科技信息报今日文教周刊
       本报讯 一直以来,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而各级政府和学校能否对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关系到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教育教学正常开展,更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稳定。
       2月12日,记者从教育部2014年新春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制度。这意味着,今后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教育督导将在第一时间启动,组织专家,各级联动,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积极推动事件有效解决。 
解决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提速器” 
       2013年7月22日,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漳县交界处发生6.6级地震,导致360多所学校严重受灾,涉及学生7.7万人。9月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导组,对受灾学校秋季开学复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形成专项督导报告并对外发布。针对督导报告提出的问题,甘肃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确保了受灾学校按时开学复课。
       “这次督导工作,为《办法》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教育部督导办主任何秀超说,“专项督导好比教育系统的‘特警队’,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组织专家,上下联动,快速推动事件妥善解决。” 
       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包括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校车安全事故、校园踩踏等学校安全事件,师生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教师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败坏事件,等等。
       本着“及时有效、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督导主要对各地方和学校应对及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与指导,涉及事件发生前后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物资储备、监测与预警等预防和准备阶段;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报告、控制局面、组织疏散、实施救治、开展救援、立案调查等应对处理与救援阶段;隐患排除、救治、安抚、抚恤、赔偿、教育、惩罚处置等过程处理阶段;恢复重建、环境整治、心理干预、维护稳定、宣传教育、结果通报、事后评估等后续处理阶段;建立健全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等情况。
       “以前,针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教育部派有关人员下去只能是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现在则不同,督导部门有权对地方政府、学校的做法进行督促,对不当、不公平的做法有权问责。”何秀超说。
       维护师生切身利益的“督促者”。
       “2012年,《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方面为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奠定了基础。”何秀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不仅如此,《办法》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范围做了严格界定,其中包括涉及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或严重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对于这些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教育督导部门也将按照规范的程序,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维护广大师生切身利益。
       《办法》明确指出,当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开展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对事件影响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直接派出督导组还是指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实施专项督导。
       对特别重大的教育突发事件进行专项督导,则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首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了解情况并进行评估。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组织督导组赴现场督导检查。督导组向当地及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初步督导意见,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地方政府根据督导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布。最后,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
       监督事件应对处理的“把关人”。
       众所周知,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突然,严重危害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处理不当,往往给教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巨大的负面影响。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应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督导制度的空白,强化了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职能。为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何秀超说,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教育督导部门就迅速介入,专门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妥善应对、及时解决涉及教育的问题,有利于尽量减小或避免重大突发事件给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然而,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需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紧密配合。
       为此,《办法》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理进展情况,为教育督导开辟了信息通道。
       同时,《办法》规定教育督导部门作为第三方,督促政府和学校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体现了督导的客观公正,形成了应对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倒逼机制。
最后,何秀超表示:“督导问责机制的建立,强化了督导结果的应用。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落实、应对不积极、处理不妥当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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