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教百科>> 浅谈新闻工作者如何上好法律课 正文

浅谈新闻工作者如何上好法律课

2014-08-22 10:07 王飞 科技信息报今日文教周刊2014年8月8日B7版
分享到: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法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意识大大增强,这也向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发出了一个信号——学法、守法、用法已迫在眉睫,特别是2013年发生的“十大反转新闻事件”闹剧,更加凸显出当前我国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就目前我们新闻从业者队伍总体而言,法律科班出身的毕竟很少,这也必然会出现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缺乏,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新闻工作者要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上好法律这一课。
       首先,要学习我国的基本大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以此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国家司法体系,掌握基本知识,达到短期内法律“扫盲”的效果;要学习有关新闻活动的基本法律知识。虽然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律,但是若能通过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再结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知道什么是新闻报道的禁区和必须注意的事项,主动规避新闻官司的产生;要学习与报道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民生活接触最广泛的法律法规。例如,搞政法报道的记者应知晓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做经济报道的记者应知道国家的《经济法》、《专利法》;从事文教、科技、卫生等方面报道的记者应熟悉的法律规定。当然,还要熟知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这对新闻报道避免产生法律知识方面的差错大有帮助。新闻工作者毕竟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因此广交一些法律界的朋友,在自己遇到不懂的法律知识时及时请教,也是非常必要的。新闻单位应定期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其次,分析一些常见的新闻差错,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除了新闻工作者采访不深入、写稿不认真等因素外,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今把检察院“检察长”写成“院长”“犯罪嫌疑人”写成“犯罪分子”、“村民委员会主任”写成“村长”等错误越来越少,可是一些新的、容易被人们忽视的错误又在不断“露头”。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停止使用,所有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统称为交通违法行为,可是时下一些报端还经常看见“某某因交通违章被警方查扣”等字眼。此外,注意法律常识的延伸意义也非常重要。例如,宁波市某报一篇在反映基层人民法庭为帮助辖区一家企业维权而不远千里执行欠款的稿件中,记者这样写道:“该法庭为本地企业服务的精神值得称赞”。这样写乍一看没什么问题,可凡是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庭作为公正的国家法律机构,是为所有站在正义一方的当事人服务的,文章中写这家法庭为本地企业服务,那么是不是说如果不是本地的企业就不服务了。如果是这样,该地区的投资环境恐怕就令人生疑了。而如果写成“该法庭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值得称赞”,就没有歧义了。看来,只有知晓、了解法律常识,或者遇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随时请教专业人士,才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从而有效地提高新闻报道的准确性、严肃性。
       再次,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工作者只有学法、知法,而且结合工作实际用好法,才能够保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的有利开展和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好地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新闻工作者要在宣传报道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展新闻报道。在新闻采写过程中,一些新闻工作者将新闻作品中人物冠以“奸商”、“刁民”、“瞎子”、“残废”等等,都是不恰当的。如果新闻措词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新闻媒体还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此外,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时要具有保存证据的法律意识。舆论监督的开展,势必要影响个别人或个别团体的利益。新闻工作者如果在采访过程中不注意或者是没有意识保存一定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就很有可能在新闻作品发表后,被当事人就某些细节倒打一耙。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明确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现定,这对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中运用先进手段为自己保存证据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尤其应该注意,不能让新闻报道干涉司法公正。近年来,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确有效地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严格遵守相关司法规定。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就明确提出新闻工作者要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必须符合司法程序。
       所以,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切实的将之运用到工作当中去,只有备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比常人更高的法律知识修养,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使我们的新闻事业更好地发展,才能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县广播电视总台)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中华文教网手机版
? 中华文教网版权所有 中华文教网简介 投稿指南 联系我们 RSS订阅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