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 吕星宇
传统慎刑思想滥觞于先秦时期,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要求刑罚慎重、适当、不偏私。相传虞舜时出现了慎刑恤罚的思想,《尚书·舜典》记载:“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这里的“恤”做“忧虑”之解,说的是在断案的过程中要时常考虑刑罚是否中允,强调要常怀哀矜怜恤之心,严明公正适用刑罚。西周建立后,统治者开始倡行“明德慎罚”,周公教诫道:“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以极力避免刑罚之滥。春秋战国时,孔、孟、荀陆续提出“刑罚中”“省刑慎罚”“刑当罪”等理念,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其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理论,又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几番演变,至唐朝正式在法典中确立“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原则,此后宋元明清近千年一以贯之。可以说,慎刑思想贯穿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全过程。着眼于当代法治,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传统慎刑思想,依然体现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中。
严格慎用死刑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是所有刑罚中最为残酷、最为严厉的一种。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史,死刑虽一直存在于刑罚体系之中,但统治者往往都对死刑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毕竟“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现代司法实践中,“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慎刑思想。
一是减少死刑罪名。中国古代统治者将“不嗜杀人”作为衡量其施行仁政的标准之一,因此不断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比如唐太宗汲取隋亡的历史教训,在组织修订《唐律》的过程中,大量减少死刑条款。对此,《唐六典》注云:“(《贞观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现行《刑法》延续这一传统,《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分别取消了13个罪和9个罪的死刑,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二是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对于幼小、年长和怀孕的人犯罪予以宽容,以示“人命至重”。《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与中国古代“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在慎刑恤罚的思想内涵上基本一致。
三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体现了适用死刑严肃谨慎、少杀慎杀的方针政策。死刑复核在中国古代司法中同样有迹可循。《隋书》记载:“死罪者三奏而后决”,意思是说要经过三次奏请才能执行死刑,史称“三复奏”。唐贞观年间,还一度出现死刑案件五复奏的情形。而古代死刑复核、复奏制度,与现行《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的目的,都在于避免误杀错杀,尊重和保护生命。
疑罪从无原则
何为“疑罪”,《唐律疏议》解释:“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换言之,疑罪就是案件事实或者证据存在疑点,致使“处断难明”的犯罪。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款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样也是传统慎刑思想的当代彰显。其发轫于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和“疑罪从无”。
“罪疑惟轻”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中,意思是如果案情存在着疑点,只应从轻论处。《陈书》《宋书》等典籍中“罚不及嗣,自古通典,罪疑惟轻,布在方策”“罪疑从轻,既前王之格范;宁失弗经,亦列圣之恒训”的记载同样论证了“罪疑惟轻”(或称“疑罪从轻”)的司法原则。从本质上讲,“罪疑惟轻”原则的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司法公正,慎重使用刑罚。
除“罪疑惟轻”外,“疑罪从无”同样基于上述宗旨成为中国古代慎刑思想所衍生的重要司法原则。《礼记》中记载:“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意思是遇到有疑点的案件,要拿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有疑问,就不能给人定罪。汉代贾谊也提到:“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指出“疑罪从无”是仁政和取信于民的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罪疑惟轻”和“疑罪从无”都是基于“疑罪”所引发的法律观点,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疑罪有无”的本质分歧,但核心都是在慎刑思想指引下的拓展与延伸,为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注入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少捕慎诉慎押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我国古代慎刑思想高度契合。从刑事司法理念到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实现了对传统慎刑思想的守正与创新。
其一,坚守慎刑之“中”,维护公平正义。“中”是古代儒家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慎刑思想的基础理论。一方面,“中”是指“絜矩之道”,《中庸》提出“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要求不偏向极端,选取中道引导人民。另一方面,“中”强调“刑罚中”,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强调刑罚公正、判决公允、罪刑相当。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从轻,实现宽严相济、不偏不倚,充分体现了传统慎刑思想“允执厥中”的价值理念。
其二,秉持慎刑之“仁”,尊重保障人权。儒家提倡的“仁者爱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认为“杀一无罪非仁也”。在司法领域衍射出的“恤幼”“矜恤”“恤囚”理念,要求“施不忍人之刑”“行不忍人之罚”,不放纵有罪之人,也不错罚无辜之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人权。既要严格依法开展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审前羁押等工作,又要竭力避免无辜者遭受公权力的侵害。从本质上讲,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就是对传统慎刑恤罚思想的现代转化。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慎刑思想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实践理性与经验智慧的结晶。现代法制建设对传统慎刑思想精华的汲取和重塑,使其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使现代刑事立法、司法更具谦抑性,释放出更多善意,对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