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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新规出台

2016-11-02 10:25 记者 杨亮 今日文教周刊2016、10、31B1版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财政部、教育部27日公布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办法指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办法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要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还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办法明确,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记者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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