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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粮食经纪人的规范化管理

2016-06-12 16:59 霍伟 安中亮 科技信息报、今日文教2016、6、1

                                         河北省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员    霍伟    安中亮
        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粮食经纪人也显现出了不可或缺的市场地位,有人讲这些人是粮食经济流通中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人。他们这些人在粮食流通环节特别是初级流通环节的作用非常大,甚至能控制着一定范围内的粮食价格,而粮食交易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种粮农民的利益,所以对粮食经纪人的规范管理成为了在粮食流通环节中迫在眉睫的事。
经纪人概况
        粮食经纪人是活跃在粮食经营领域,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粮食购、销、加经纪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随着农产品市场化、产业化体系的形成,粮食经纪人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市场元素,在商品流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了一个新的粮食收购主力军,他们与粮食收购企业,既是竞争关系,更是合作关系,不仅方便了农民群众,也左右了粮食收购企业的粮源,增加了企业对粮食经纪人的依赖,粮食经纪人成为了为“三农”服务的新型服务行业。
粮食经纪人对粮食流通的影响
        一、粮食经纪人队伍发展壮大很快,但经纪人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却参差不齐,有的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见利忘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斤两、坑农骗农。
        二、现有粮食经纪人大多处于分散状态,缺乏凝聚力,也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利用信息不对称,压价坑农问题。经纪人间抢夺粮源哄抬价格、降低粮食收购质量、无序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粮食经纪人存在缺乏诚信经营理念,见利忘义,有时囤积居奇,而他们的仓储条件和本身素质限制,给囤积粮食的安全也造成了隐患。
        三、经纪人利用政策漏洞打擦边球,处在监管盲区。那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而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时才能对其检查监管未发现或未接到举报,就很难监管到位。
粮食经纪人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避免出现经纪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购行为,填补政策空白,维护好粮食市场秩、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等,就需要认真的研究和探索。
        一、成立相应组织,制定规范的行业公约。如建立粮食经纪人协会或经纪人合作之类的社会法人自治机构,接受粮食部门的培训、管理,包括进行一些必要的法律政策培训和经验交流,给他们营造一种合法的经营环境,从而引导粮食经纪人自我约束。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粮食经纪人行业管理约束制度。要建立粮食经纪人资格登记制度。要通过建立有关制度,规范整合广大粮食经纪人行为。制定“粮食经纪人(农村粮油购销员)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一)、对粮食经纪人进行定义、解释。如粮食经纪人即粮油购销员,是指具有经纪人资格,受粮食经营者委托(或聘用,同下),从事粮食购销、贩运业务,取得佣金或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及受粮食经营者聘用直接到农村从事粮油购销活动的人员。
       (二)、对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范围、所遵循的原则等作出规定。如在某县地域内从事粮食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对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如粮食经纪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具备鉴定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具备一定的粮食储存条件和粮食运输条件,能够妥善保管购销粮食或及时将购销粮食运送给粮食经营者。
       (四)、对粮食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作出规定。如粮食经纪人的权利:正常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扣车行为;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有权获得粮食行政部门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等。粮食经纪人的义务:讲道德、懂政策、重承诺、守信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销售政策;按国家质量标准购销粮食,按质论价,不缺斤少两,不掺杂使假,不损害农民利益,自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主动向售粮农民提供有关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价格、质量标准等咨询服务、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质量检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应经当地有关机构鉴定合格,运输工具及粮食包装应符合粮食卫生条件;建立并准确登记粮食经纪台账,每月向相关粮食经营者报送粮食经纪基本数据;粮食经营者在粮食经营台账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粮食基本数据中,主动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委托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粮食政策和粮食业务水平;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粮食经纪业务管理制定相关的规定。如:粮食经纪人的资格实行登记制度。经本人申请,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粮食经纪人登记证”;粮食行政管理部应当建立粮食经纪人档案,适时组织粮食经纪人培训,学习粮食购销政策,方便申请人资格登记;粮食经营者委托粮食经纪人从事粮油购销业务,应当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粮食经纪人和粮食经营者之间签定的委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多种合作形式,但不得串购串销,弄虚作假;粮食经纪人在购销、贩运粮食时应佩戴注有单位、名称、登记证号、监督电话等信息的上岗证,并做到有合法的购销行为、有合法有效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和计量器具、用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等。
       (六)、对监督检查作出规定,粮食经纪人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根据不同的情节及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取消其粮食经纪人资格,收回上岗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质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质检设备、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经纪活动中是否明码标价、公示质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等。
       (七)、强化服务和引导措施。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发展和培养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检查指导粮食经纪人遵守粮食收购、销售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解决粮食经纪人在粮食经纪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粮食经纪人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政策,传递粮食产销形势等信息,引导生产,服务农民。
        粮食经纪人的规范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国家相关粮食法律规范的完善,对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的利益有者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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