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1月17日专电 当你身处险境有人挺身而出,事后你是否要对“恩人”答谢呢?近日,山东省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并非“硬杠杠”,旨在扬善抑恶,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其社会道德“风向标”意义更为重要。
答谢还是不答谢?这成为一个话题
近日,山东省下发了《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条例》发布后不久,55岁的济南市民杜德田在11月9日勇救落入小清河的一名男童。记者辗转多方联系到杜德田,他告诉记者,当时在场的人很多,好多热心人都参与其中,男孩的父亲在孩子被救后当场下跪,感谢周围的好心人,然后急匆匆离去。
杜德田说,12日晚,男孩的父亲又专门打电话给他,表示要登门道谢,被自己婉言拒绝。“做好事前并不知道有‘受益人须答谢’的法规,有没有这条条例,该救人还是会救。”他说,救人不是图对方答谢,只要有几句发自内心的感谢话,就足够了。
《条例》的发布在网上引发讨论。有网民认为,应该做出这样的规定,这是最起码的做人准则,现在好多人却做不到。浙江宁波网民“高兴”说,这样做很好,免了好人的后顾之忧,希望能切实施行。还有网民发帖称,规定可以对部分知恩不答谢的人产生约束力,以树立正气、扬善抑恶。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转发相关消息表示赞同。山西省闻喜县委办公室官方微博称,山东省出台的《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了见义勇为英雄受伤后的救治、抚恤、补助等后顾之忧,杜绝了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值得学习借鉴。
不过,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认为《条例》是“用法律代替道德”。杜德田说,答谢与否没必要规定下来,主动自愿的见义勇为与答谢才有社会道德意义,如果是强制性规定会丧失原本的道德价值。江苏常州网民“mrdys”发帖说,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答谢应当是国家而不是受益人,见义勇为时如果要先看一下受益人是否有能力答谢,这不是倡导见义勇为,反而会助长不良风气。
“须答谢”是“风向标”不是“硬杠杠”
究竟这是一条强制性的“硬杠杠”还是倡导性的“风向标”呢?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赵卫华在仔细阅读过《条例》后告诉记者,表达谢意有很多方式,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精神的;如果出现见义勇为牺牲者,也可以是对其家庭成员的经常性探望。
赵卫华认为,《条例》中已经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受益人对恩人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是社会认可、奖励、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一部分,具体答谢方法没有做硬性规定。”他说。
济南市人大代表、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认为,《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其中的条文有些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些是授权性规范,不能一概而论。
郝纪勇认为,立法的用词是“应当”,可见立法本意是想成为强制性规范,但鉴于法律责任中并无具体罚则,即没有违法后的处罚措施,所以不能说具有强制性,理解成倡导的性质更妥当。
有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初衷是为了杜绝屡次上演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以引导人心向善、多行义举,营造全社会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条例》中明确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者表达谢意,并没有上升为处罚性规定,其“风向标”意义更大。
“道德入法”能否挽救道德滑坡?
危难时刻是否要挺身而出?会不会被误解、讹诈?会不会受伤?如果受伤了怎么办?有关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人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减少“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不过,应多从长远考虑,以免“道德入法”引出更多纠纷。
郝纪勇认为,道德标准是高于法律标准的,用法律约束本应是道德约束的问题即“道德入法”,多少有些无奈。“这一条例的正面意义是最主要的,就是要扬善抑恶,能解决部分人群的后顾之忧,如果完全依靠道德自律,缺乏法律层面的制约,在目前的中国是不切实际的。”他说。
也有专家认为,知恩答谢是道德层面的要求,“道德入法”可能引发更多法律纠纷。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马广海认为,“见义勇为”中的“义”“勇”和知恩图报都是延续千年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他认为,在能报警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市民多通过法律渠道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牺牲,“如果侵害行为已经发生,要及时救助受害者或帮助挽回损失,记好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这也是一种‘义’与‘勇’”。
专家建议,宜从长远考量“见义勇为受益人须答谢”的规定细则,从法律责任上将“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加以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承担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具体方式。(记者魏圣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