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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调解制度解读及启示

2024-09-10 08:47 袁弘一 今日文教周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袁弘一
        矛盾与冲突一直伴随人类社会发展,每个社会都有根植其文化血脉的纠纷解决机制,传统中国的调解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所谓调解是在纠纷发生后,由第三方居中主持,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对纠纷进行化解的方式。传统中国古代是礼法合一的社会,追求和谐的社会状态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色。早在《周礼》中就有“调人尊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记载,其蕴含的就是调处纠纷、社会和谐的理念。正是在“和”的基础上,传统中国构建起了以调解为特色的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理念来源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理念基础发轫于先秦,《韩非子》中就记载有舜为了解决历山百姓田地矛盾而“往耕焉”,最终划清界限的典故,这显然是一种调解的方式,其中蕴含了“和”的朴素观念。在《周礼·地官·司徒》中也记载当时存在“调人”一职,“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由此可见我国调解的理念源远流长。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具体理论基础则由先秦诸子奠定,儒墨道法虽迥然不同,但对社会秩序的追求却是殊途同归。儒家提出的“礼之用,和为贵”思想早已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包含了“仁政”、“天下大同”等理念。具体到纠纷解决层面则表现为孔子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无讼”理想。这种诉讼观念实际上是提倡建立一个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社会。道家所讲求的“无为而治”追求的是“不争”的治理效果,也就是“息讼”,诉讼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破坏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自我修复。即使是主张“以刑去刑”的法家,其最终目的也在于实现“无刑”,通过重刑使得“民不敢犯,故无刑也”。实质上仍然是减少纠纷。至于墨家所主张的“交相利,兼相爱”要求人民做到相互友爱,实质上也是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希望借此实现“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的“天下治”的结局。无疑,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理念根基相当程度上基于对社会和谐的追求。
        二、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上述“息讼”等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百姓一遇纠纷往往排斥通过诉讼解决矛盾,转而倾向于寻求“更体面”的解决方式,由此各种调解形式应运而生。中国传统的调解方式可以粗略分为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但依据官方力量的介入程度可以进一步将其细分为官府调解、民间调解和半官方调解三种方式。
        民间调解是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传统中国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居在一起的往往是同宗同族的人,构成了一个个“熟人社会”,家族观念强于诉讼观念。在这一社会背景下,纠纷双方往往怀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寻找中间人居中说和,将借贷、田土、户婚等事项在宗族内部或者乡里将矛盾解决。如果无中间人也可以求助社区和宗亲中年老有德、在村民中享有信用者、基层行政组织的一些负责人如保甲长、村长等充当调解人。如果矛盾发生在宗族内部,调解往往由族长主持,处理案件的依据则是家法族规,官方也大都承认家法的内部效力和族长的裁判权。族长在调解中可以采取责令赔礼道歉、加以身体刑、开除族籍、送官究办等措施,甚至有时下令处死。如果矛盾发生在邻里之间,双方当事人可以邀请亲友、长辈、邻居等德高望重者出面协调,这种方式较为灵活,没有时间、地点、调解形式的限制,由当事人自愿选定。
        半官方调解是一种有官方背景的调解方式,是一种官方和民间合作的调解形式。以清朝为例,在民事诉讼中,被县官驳回的案件或者成功进入审理的案件多经历调解的过程。这一过程的调解相较于普通的民间调解略有不同:一是主持调解的人基本是固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二是这种调解由官方支持。实际上,早在秦汉时期我国时就出现了什伍、三老、啬夫等基层组织负责处理基层事务。至明代时专门在乡里设立了申明亭,掌管矛盾调解,甚至在《教民榜文》中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里老人里甲断决,方许赴官陈告。从而将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另外中国古代还存在一种“官批民调”的调解形式,即官府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案情轻微或不便公开传讯的就会令其亲族进行调处。例如,乾隆时武定土司民那贡生死后发生了遗孀争家产的案件,官府即令其“酌议妥协”,调解成功则案结事了。
         官方调解是指由州县官府在诉讼程序内进行调解的形式,由其官方性质对当事人有普遍的强制力。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均由官府执掌,因此调解的主持人是各地长官。由于各地长官还承担了教化百姓的职责,因此在面对诸多民事案件时其首先考虑的并非是定分止争,而是维护社会安定,消弭矛盾,故其在调解过程中有浓厚的教化息讼的意味。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傅良绍与沈百二争地界”一案,官府认为“所争之地不过数尺,邻里之间贵乎和睦”。至清代时中国民事纠纷剧增,调解的需求更加迫切,官方调解也更受重视。从顺治到雍正的圣谕中都含有息讼的内容,如康熙《圣谕十六条》要求各地方官员“敦教梯以重人伦,笃亲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
        三、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
        梳理传统中国调解制度,无论是“和为贵”还是“无讼”、“无刑”,都体现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和谐公正的纠纷解决理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对其去芜存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发展调解制度是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抓手。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依然迸发着强劲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挺在前面。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源头治理”,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应当坚持的原则。同时《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扮演着协调政府与民间力量的重要角色。
        发展调解制度是应对当今风险挑战的有效方式。如前所述,古代调解制度源于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追求,而对于社会稳定的追求是中国古代乃至当今社会的共同追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传统法学理论主张“诉讼中心主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忽略了我国独特的儒家文化语境,容易产生不适应症。因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调解制度,可以通过其调和包容、灵活多样的优势弥补法律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缝隙,从而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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