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简要的概括了国际小额保险的发展趋势,梳理了当前关于小额保险学术研究与实践的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小额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支持、市场需求、产品设计和销售模式四方面展开分析,最后简要的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保险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030701
    引言
    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集合具有同类风险主体的资金,以合理的分担金分摊给投保主体因遭受意外或疾病事故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普遍来讲,低收入人群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的发生对低收入人群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在的影响,风险的发生影响了低收入人群的当期收入,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二是对未来的影响,由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低收入人群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事件,往往选择压抑当期消费和投资,影响了未来的收益水平。然而,低收入人群在经济和生活上的弱势地位使他们成为了保险公司业务的盲点,针对亟需风险分摊的弱势民众,市场上并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小额保险的提出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并且其迅速扩张的规模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和可持续性。
    当前,小额保险在世界各个地区从无到有、蓬勃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小额保险中心(The microinsurance Centre, LLC)在亚洲、非洲、美洲三个区域针对小额保险的研究表明,在被调研的100个国家内,有77个国家正在促进小额保险业务(不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就小额保险的供给主体数量来讲,亚洲地区的印度,非洲地区的马里等国的机构数量较多,均为21-50家[1](2007年数据)。在世界主要小额保险产品中,研究表明在四大类险种中,人寿险的发展规模最大,其后依次是意外伤残险、财产和直属保险,健康险的发展规模最小,按照地区分类,亚洲的小额保险市场发展规模最大,但同样也面临着健康险发展不足的问题。这也许跟健康险本身的特点相关,但同时也给小额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指明了道路。
表1不同地区保险产品的覆盖人数


    文献综述
    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有以下两个:1、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是一种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以及所涉及成本按比例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以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特定风险的保险。2、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界定,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的核心原则)来运营的,是由多种不同主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上述两个定义的表述方法不同,但在核心涵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对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2]的定义,可以看出小额保险是一种以“低收入人群”为目标市场的保险,目标市场的“低收入特征”使得小额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低收入人群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3],普遍来讲,小额保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主流的商业保险业务以及社会保障计划所排除在外的人群,这部分人普遍学历不高、劳动技能差,基本上没有正式的工作,没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流。
    小额保险具有双重属性,分别是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经济属性指的是通过适当的产品设计以及创新的销售途径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以获取利润,社会属性体现在为政府保障框架之外的人群提供社会保障。因此,小额保险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取商业利润;二是提供社会保障。
    国外关于小额保险[4]的理论探讨始于1999年,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研究的三篇文章[5]中均提到了“小额保险”,且普遍认为,小额保险一词来源于小额信贷,近些年,伴随着小额保险实践在全球范围内的展开,关于小额保险的理论研究也日渐增多,研究的重点集中在通过小额保险在各国实践的案例分析来研究小额保险的运营管理[6],并重点从小额保险的市场潜力、客户需求、产品设计、产品种类、产品定价、营销途径、营运模式和政府作用这八个方面展开,关于小额保险的理论研究也日渐增多,为了更好的交流小额保险的发展经验,规划发展方向,应对发展过程中的种种挑战,国际扶贫组织、慕尼黑保险公司(Munich Re Foundation)等机构从2005年开始举办国际小额保险年会,主要讨论小额保险的发展经验、面临的诸多挑战以及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小额保险发展的经验介绍,如印度[7]、国际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探讨及分类[8]、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探讨[9]、以及我国小额保险营销途径的创新[10][11]。
    笔者认为,国外文献目前的研究主要关注小额保险在世界各国的实践案例,如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针对印度VimoSEWA、菲律宾CARD MBA、拉丁美洲的医疗卫生小额保险计划的研究,国内研究重点集中在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均对我国目前小额保险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目前大部分研究均对小额保险的发展缺少一个宏观的审慎和把握,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小额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简要的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我国小额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的小额保险业务负责人布兰登·马修斯曾经指出,推广小额保险需要4个关键因素,分别为:政府支持、有需求的市场、产品创新和低成本的销售模式。
小额保险推广的四要素和中国表现

     在政府支持方面,小额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特点,某种程度上具有公益特性,政府支持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当前我国保监会将小额保险的发展当成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一种重要手段,为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积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额保险试点,保监会先后下发《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保监发〔2012〕53号)。目前,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成功试点,引起国际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中国小额人身保险的业务总量不大,但因其适应市场需求、顺应政策要求等,发展不可逆转,前景看好。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在小额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优化上,支撑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方面,在小额保险的保险范围、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核、保险人权利义务、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仍有欠缺,这些条件不利于小额保险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在市场需求方面,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占人口的很大一部分,这个群体对保险需求的服务有着现实的需求,一方面,其收入水平在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求后,还有一定的“剩余”,具备一定的购买力,另一方面,传统商业保险产品的包容性不强,很难全面覆盖中低收入群体,使得该群体长期处于“保险真空”状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保险市场供需缺口巨大,保险覆盖率低,保险深度严重不足,小额保险的发展恰逢其时,国外的经验表明,在适度创新、合理运营的情况下,小额保险可以创造出合适的商业利润,这也恰巧满足了保险公司对新市场拓展的渴求,更为重要的是,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保险产品缺失,小额保险的发展可以迅速占领这块市场,进而培养并挖掘潜在的客户资源,塑造客户对保险品牌的忠诚度,进而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实现更多的商业利润。但需要认清,在我国农村地区培育小额保险产品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方面,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认识到保险产品对于分散风险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农村地区从事保险工作的营销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市场开发失当,甚至会破坏小额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良好形象,给小额保险的发展带来诸多困难。
    在产品创新方面,我国小额保险市场产品发展迅速,如农业保险已包括种植业保险、林木保险、养殖业保险等,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91亿元。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3943亿元。从险种看,种植业保险承保6.79亿亩,同比增长2.6%;林木保险承保4.8亿亩,同比增长76%;养殖业保险承保6.34亿头[12]。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积极扩张,参与试点的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如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已陆续开发了涵盖个人一般短期险、个人交通险、团体短期险、小额贷款保险、定期寿险等五大类共9款小额保险产品,还如泰康人寿的无忧卡产品,太平洋保险的小额宝产品等。然而,我国小额保险产品发展时间较短,产品创新仍显不足,如农业保险中的指数型保险在世界各地的试点推广较为成功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其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不足,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尽管发展迅速,但大部分都是人身险和意外险,无论是中国人寿、太平洋、新华、泰康,他们所提供的小额保险中均缺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
    在销售模式创新方面,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个试点地区均做了一些有益探讨,其中“国寿模式”和“中邮模式”最为突出,效果最为显著,“国寿模式”一张保单保全村有效的降低了运营成本,“中邮模式”运用中国邮政的网点优势拓展农村市场,也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但是,与国外小额保险市场发展相比,我国小额保险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发展薄弱,这极大的削弱了保险公司和低收入人群的联系,销售渠道的创新主要集中在“自身网点”的应用,如“中邮模式”,或者以牺牲产品的“个性化”服务为代价降低投保的成本,如“国寿模式”采取“统保”的方法销售保险产品。
    我国发展小额保险的政策建议
    我国小额保险的发展需积极作为,发挥优势、克服劣势、挖掘机会、化解威胁。具体来说:
    第一、要加强政府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小额保险健康发展,在小额保险的法律制度支撑方面,国家需明确界定小额保险的范围,构建小额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有效监管方面,需创新监管政策,可适当放宽对小额保险的监管限制,在风险控制和小额保险的灵活运营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确保市场的适度竞争,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并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以退出机制倒逼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财政和税收支持,给予小额保险从业者低税优惠,扩大供给,并在营销渠道和经营模式的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鼓励创新。
    第二,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市场需求的培育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保险意识,政府、社会力量和保险公司需三方合作,做好小额保险的宣传工作,展开有针对性的客户培训,使低收入人群真正明白保险的作用和好处,市场需求的培育还有赖于保险公司自身服务的提升,为适应农村地区对小额保险的经济水平和认知现状,小额保险的经营者需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简化投保手续、提升服务质量,以诚信服务和快捷服务为重点,增强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的认同程度。
    第三、重视产品设计开发。小额保险产品不用“面面俱到”,需积极借鉴国外小额保险机构的发展经验,选择比较容易的、最受欢迎的险种重点开发,并逐步拓展。针对我国当前小额保险发展的现状,可积极做好农业保险中指数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中,重点开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此外,我国地域宽广,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所面临的风险各异,因此,在产品创新来说,一定要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缺乏前期的调研论证,一哄而上。
    第四、有效拓展销售模式。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渠道,挖掘保险的代办机构,可加强小额保险与新农合医疗平台的合作与对接,促进新农合分销渠道的共享与利用,促进小额保险和新农合产品的搭配开发,还可利用在农村地区分布广泛的零售商店、邮局、医院等机构在农村地区代售小额保险。二要积极挖掘新的销售渠道,需要充分估计到网络和无线电技术发展的新趋势,积极采用自动化策略,将自动化策略运用到小额保险的登记、承销、保费收集、索赔、教育与培训等方面,以技术创新拓展销售模式,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小额保险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综上所述,小额保险的目的是获取商业利润,提供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公司的落脚点在于进一步开拓保险市场,政府以及社会团体的落脚点在于为亟需社会保障的群体提供合适的保障。因此,小额保险的发展需要各方的协调推动,积极优化小额保险发展的外部条件,完善小额保险发展的监督管理,壮大小额保险的提供机构,培育小额保险的有效需求,以共同促进小额保险的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当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通过小额保险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保险公司获得了合适的利润,贫困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小额保险的运营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时,我们当前所阐述的“小额保险”概念便不复存在,就像孟加拉国Delta寿险前总裁所说:“我们想看到的结局是,世界上不再有小额保险,而仅有保险”。

    作者简介:孙祥栋(1986—),男,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资料来源:Jim Roth et.al:The landscape of Microinsurance in the World’s 100 Poorest Countries.2007.
    [2]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 2008年世界银行重新计算了极贫人口的数量,制定了两条贫困线:日收入2美元是贫困线,用于小康社会;日收入1.25美元是绝对贫困线或极端贫困线,用于二十余个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2011年11月29日,中国将农民人均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格)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修改后的标准比2009年提高了92%,把更多的低收入人口纳入了扶贫范围。
    [4] 孙祥栋.小额保险: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6
    [5]这三篇文章分别是:Micro-Insurance: Extending Health Insurance to the Excluded, by David Dror and Christian Jacquier, ILO, 1999、Synthesis of Case Studies of Micro Insurance and Other Forms of Extending Social Protection in Health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ILO-STEP, 1999和Providing Insurance to Low-Income Households: Part 1: A Primer on Insurance Principles and Products, by Warren Brown and Craig Churchill, USAID, 1999。
    [6] 在实践案例研究方面,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案例研究较为广泛且深入,详见CGAP Working Group on Microinsurance Good and Bad Practices Case Study。
    [7] 林熙、林义:印度小额保险发展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8年第2期, p90-93.
    [8] 刘万:国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年第12期,p85-91。
    [9] 肖明迁、陈孝劲: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9年第3期,p51-54.
    [10] 中国人寿开展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11] 另一种较为有效的小额保险模式是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小额保险业务,其利用中国邮政集团在农村地区的渠道优势,直接经营保险业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笔者称之为“中邮模式”。
    [12]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第24 页。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