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公务案件的思考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杨志学
从我院办理妨害公务的案件来看,形成妨害公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大多数被告人酒后妨害公务。被告人及其家属酒后无所顾忌,仗着酒劲,天不怕地不怕,谁管我都不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注意,必要时在当地人的带领下进行,遇到妨害,如有可能,可以另选时间执行。比如文化稽查检查地面卫星接收器时,遇到群众喝酒,可以另选时间进行。其他执法如抓赌、抓逃必须马上执行的另当别论。
其次,聚集多人妨害公务。从案件中看,已经把人带上车了,屯中的长者和妇女一起出动,把车团团围住,有的躺在车轮下,有的坐在车前面,不把人放了,决不罢休。有的长者在一旁指挥,不直接动手,其他年轻人蜂拥而上,把带上车的人全部抢回去,警察由于人少势单,招架不住这么多人的围攻。再者说警察担心把事闹大,不好收场,不敢有过激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配备足够的警力和装备,做好宣传工作,以强势出击,把想反抗的气焰压制下去,这样,才能保证公务的正常执行。
再次,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比如李某在校园门口做小买卖,警察出面制止其吆喝叫卖,李某以自己是个女人,警察不能对自己有什么过激行为,便胡搅蛮缠,谩骂、撕扯、直至殴打警察,扰乱了公共秩序。最终使自已得到了应的惩罚。
正确的处理妨害公务案有利于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还社会一片安静。作为执法者,应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